為進一步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提升我市鍋爐大氣污染排放管理水平,決定修改重慶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 658-2016)。修改內容如下:
1. 對“表1 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進行以下修改:重慶市所轄的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萬州區、黔江區、開州區、梁平區、武隆區以及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和萬盛經開區等29個區(開發區)各類鍋爐的氮氧化物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執行修改單表1限值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修改單表2限值標準。
2. 對“表2 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進行以下修改:重慶市所轄的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萬州區、黔江區、開州區、梁平區、武隆區以及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和萬盛經開區等29個區(開發區)各類鍋爐的氮氧化物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修改單表2限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