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負責人:
你們好!
近年來,臭氧(O3)污染問題逐漸顯現,O3超標天數明顯增加,已成為影響夏季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O3和細顆粒物(PM2.5)的重要前體物。為進一步加強VOCs污染防控,扭轉臭氧污染的嚴峻形勢,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頒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簡稱《標準》),要求企業在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并落實原料替代、工藝設備更新換代和控制技術提升改造等要求。《標準》規定,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該標準的規定執行。《標準》對涉揮發性有機物的環境管理工作帶來較大變化,廣大企業要抓緊對照標準,提升工藝,改進設備,完善制度,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一、及時組織企業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進一步樹立加強管理就是減少成本、減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業利潤的理念,全面落實執行《標準》的主體責任。
二、加大源頭替代,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從源頭上減少VOCs排放。
三、對照《標準》,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露、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確保達到《標準》要求。
四、制定企業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規程,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以及啟停機、檢修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內部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臺賬保存限期不少于3年。
五、VOCs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保持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應按照《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要求,在主要排污口全部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大家在貫徹《標準》和VOCs整治過程中遇到困難或問題,可以通過關注“衢州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環保服務”欄目—“劉博士生態環境咨詢服務工作室留言”尋求幫助,我們會安排專人與您對接,提供“一對一”服務。
衢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5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