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5161-2020)2020年3月13日發布,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準中在1范圍中寫明“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且該標準中表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值為“顆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mg/m3”,而之前發布的《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氣領辦[2018]177號) 文件中給出的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值為“顆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是否待《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5161-2020)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值正式改為“顆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mg/m3”?
河北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5161—2020)于2020年5月1日實施,按照該標準要求,現有燃氣鍋爐2021年6月1日起氮氧化物執行50mg/m3,新建燃氣鍋爐在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對于繼續執行冀氣領辦〔2019〕55號和冀氣領辦〔2018〕177號文件針對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提出的30mg/m3標準要求的,可享受將要出臺的一系列優惠政策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