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東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現有燃氣鍋爐則分兩批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關于東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決定我市燃氣鍋爐全面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東莞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
(一)新建燃氣鍋爐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1. 自2023年1月1日起,莞城街道、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萬江街道、大嶺山鎮、厚街鎮、寮步鎮、道滘鎮、高埗鎮、石碣鎮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項目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公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有關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的,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項目。
(三)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有關規定,新建燃氣鍋爐應在投用前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現有鍋爐應在執行時間前變更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
(四)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達到本公告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