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規定以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現決定對我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珠海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對象
以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燃氣鍋爐項目。
三、執行標準
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嚴于該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按照更嚴標準執行。
四、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新建燃氣鍋爐
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燃氣鍋爐項目執行該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該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